晉建管函﹝2023﹞32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鄉)管理局,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管理委員會綜合執法局:
為發揮典型違法案件的指導、警示、教育作用,強化城管領域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決定發布2023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領域典型違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山西省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山西省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在監理太原某項目3#樓過程中,未履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安全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監理單位應當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規定。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山西省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陽泉市郊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陽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陽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陽泉市某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防塵措施不到位,部分建筑土方未進行苫蓋等現象。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陽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長治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長治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長治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地產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按照規定不得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米以上的開發建設項目,但其在長治市太行西街開發的某項目建筑面積為26.3萬平米,存在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的規定。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長治市某置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晉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晉城市某燃氣開發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晉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巡查中發現,車牌照為晉EB***9的送氣車輛使用報廢、超期未檢驗氣瓶的行為,經調查,該氣瓶系晉城市某燃氣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充裝。其行為違反了《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用非法制造、改裝或者報廢、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無氣瓶信息標志或者信息標志模糊不清的氣瓶充裝燃氣”的規定。依據《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晉城市某燃氣開發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運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運城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運城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某項目過程中,存在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問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及第三條第一款“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對運城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以罰款77830元,對該公司項目負責人馮某斌處以罰款4048元;對施工單位廣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000元,對該公司負責人張某濤處以罰款520元的行政處罰。
六、運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山西省某地質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山西省某地質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某項目進行基坑支護混凝土澆筑作業過程中,未取得夜間施工手續擅自施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山西省某地質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處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2月2日
(主動公開)